包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词条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 简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确认或者诊断为工伤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活动。### 二、 劳动能力鉴定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

鉴定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遵循医学、职业卫生学等科学原理,客观、公正地进行。 2.

程序合法原则:

鉴定工作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复查鉴定权。 3.

方便快捷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鉴定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鉴定时间。### 三、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具体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受理1.

申请主体: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工伤复发确认决定书、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报告、与确认劳动能力有关的其他材料。 3.

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1.

受理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三名或者五名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3.

作出鉴定结论:

专家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伤残程度、职业特征等因素,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

送达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六、 劳动能力等级划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十个等级:1.

一级伤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2.

二级伤残: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3.

三级伤残: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自理日常生活。 4.

四级伤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存在明显就业困难。 5.

五级伤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存在一定就业困难。 6.

六级伤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可以从事适合的职业。 7.

七级伤残:

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 8.

八级伤残:

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可以从事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9.

九级伤残:

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不影响工作和生活。 10.

十级伤残:

微度丧失劳动能力, 不构成伤残等级。### 七、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申请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均具有约束力。### 八、 复查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九、 法律责任1. 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 伪造、涂改或者冒用医学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十、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 简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确认或者诊断为工伤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活动。

二、 劳动能力鉴定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 鉴定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遵循医学、职业卫生学等科学原理,客观、公正地进行。 2. **程序合法原则:** 鉴定工作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复查鉴定权。 3. **方便快捷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鉴定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鉴定时间。

三、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具体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受理1. **申请主体:**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工伤复发确认决定书、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报告、与确认劳动能力有关的其他材料。 3. **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1. **受理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三名或者五名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3. **作出鉴定结论:** 专家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伤残程度、职业特征等因素,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 **送达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六、 劳动能力等级划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十个等级:1. **一级伤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2. **二级伤残:**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3. **三级伤残:**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自理日常生活。 4. **四级伤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存在明显就业困难。 5. **五级伤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存在一定就业困难。 6. **六级伤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可以从事适合的职业。 7. **七级伤残:** 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 8. **八级伤残:** 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可以从事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9. **九级伤残:** 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不影响工作和生活。 10. **十级伤残:** 微度丧失劳动能力, 不构成伤残等级。

七、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申请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均具有约束力。

八、 复查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九、 法律责任1. 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 伪造、涂改或者冒用医学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十、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