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6条】文章
简介: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36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1.1 离岗找不到劳动的;
1.2 连续两个月不与用人单位联系办理工作处所变动手续;
1.3 拒不接受培训,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1.4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5 经办人员决定的终止条件。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2.1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2.2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
2.3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期
3.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
3.2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
3.3 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内容详细说明:
劳动法36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期。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况终止:
1. 离岗找不到劳动的:劳动者因岗位调整或合同约定离开工作岗位,并在规定时间未找到其他工作的。
2. 连续两个月不与用人单位联系办理工作处所变动手续:劳动者在变更工作地点时,未在两个月内与用人单位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的。
3. 拒不接受培训,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明知需要接受培训或完成工作任务,却拒不履行职责的。
4.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按期履行完毕,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 经办人员决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还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1.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的。
2.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最后,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期为三十日,根据以下情形可以提前解除:
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的。
2.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
3. 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劳动法36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解除方式以及终止通知期,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