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简介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障劳动者享有公平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多级标题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提前通知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内容详细说明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