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劳动法细则
简介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长沙市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劳动合同
(一) 书面劳动合同制度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试用期
1.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工作时间
1. 长沙市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2.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 休息休假
1.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 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工资支付
(一) 工资支付标准
1. 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费用和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2.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 工资支付方式
1.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2.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日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三) 加班加点工资
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
(一) 社会保险项目
1. 长沙市为劳动者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社会保险待遇
1. 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五、劳动争议处理
(一) 协商
1.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二) 调解
1.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 调解机构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调解。
(三) 仲裁
1.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四) 诉讼
1.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
(一)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细则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注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以官方发布为准。建议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