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03(公司法103条规定的是什么)

公司法 103

简介

公司法 103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主要规范了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

1. 召开程序

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知:

召集人应当提前 15 日以上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并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提案。

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在每年的 6 月 30 日以前召开。

2. 出席和表决

出席资格:

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

每股一股一票。

表决方式:

通常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

表决决议

1. 普通决议

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主要事项包括:

修订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监事

审议财务报表

2. 特别决议

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主要事项包括:

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其他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决议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意义

公司法 103 规范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了公司治理的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