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103
简介
公司法 103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主要规范了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
1. 召开程序
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知:
召集人应当提前 15 日以上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并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提案。
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在每年的 6 月 30 日以前召开。
2. 出席和表决
出席资格:
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
每股一股一票。
表决方式:
通常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
表决决议
1. 普通决议
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主要事项包括:
修订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监事
审议财务报表
2. 特别决议
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主要事项包括:
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其他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决议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意义
公司法 103 规范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了公司治理的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