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84 条
简介
公司法第 184 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召开的基础程序规则,包括召开通知、召开方式和决议通过条件等内容。
多级标题
一、召开通知
通知时间:
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节假日除外)应发出书面通知。
通知方式:
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股东。
通知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表决权行使方式和代理人授权
股东记录日期
二、召开方式
现场会议:
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通讯表决会议:
股东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表决。
网络会议或其他电子方式:
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电子方式远程参加会议。
三、决议通过条件
表决权限制:
投票股东不得超过有投票权股本总额的 51%。
表决方式: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决议通常以简单多数通过。
特殊表决事项:
某些事项,如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等,需要获得特别多数(如 2/3)通过。
四、其他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提案: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提案并要求将其纳入股东大会议程。
董事会监督:
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监督其程序。
详细说明
公司法第 184 条旨在确保股东大会的合法和有效召开,使股东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召开通知
提前发出的通知允许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考虑会议事项。通知内容应清晰准确,以便股东能够充分了解会议相关信息。
召开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召开方式,以满足股东的便利性和参与度。通讯表决会议和电子会议提供了更灵活的表决方式,使股东即使无法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行使表决权。
决议通过条件
表决权限制和特殊表决事项的规定旨在平衡大多数股东的意愿和少数股东的保护。对于重大事项,需要获得更高的多数才能通过,以确保股东的充分参与和慎重决策。
其他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为公司提供了及时处理紧急事项的机制。股东提案权赋予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影响决策的权利。董事会的监督责任有助于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和合法性。
结论
公司法第 184 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规则,保障了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召开,确保了股东的参与权和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