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简介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它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和时限。
一、劳动争议调解
1. 调解主体
劳动争议调解可以由以下单位或个人进行:
企业内部调解组织
工会组织
基层人民政府
其他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和个人
2. 调解程序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调解员应当在调查事实、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3. 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5天。
二、劳动争议仲裁
1. 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2. 仲裁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
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
仲裁庭调查取证
仲裁庭开庭审理
仲裁庭作出裁决
3. 仲裁期限
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庭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60日内作出裁决。
三、劳动争议诉讼
1. 诉讼主体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3. 诉讼期限
诉讼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诉讼后3个月内作出判决。
四、其他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时限和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