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8条(国家劳动法第38条)

劳动法第38条

简介

劳动法第38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一、加班工资

1. 含义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获得的工资报酬。

2.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本人同意加班。

3. 计算方式

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

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本人平时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周六、周日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本人平时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本人平时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二、休息休假

1. 基本原则

劳动者享有每天休息时间和每周休息时间的权利。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

2. 每天休息时间

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工作4小时至少休息30分钟。

3. 每周休息时间

每周至少休息1天,原则上为星期日。

4. 法定节假日休假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1天。

三、特殊情形

1. 特殊工作岗位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因特殊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

2. 季节性行业

在季节性行业中,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2小时。

3. 紧急情况下

因生产经营或技术原因,发生紧急情况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2小时,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0天。

四、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未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