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条
简介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包括每日休息、每周休息和年休假。
一、每日休息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者每日至少休息两小时,并保证有十小时的睡眠时间。
二、每周休息
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休息日可以安排在星期日,也可以安排在其他法定节假日。
三、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不满十年的为5天,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0天,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5天,20年以上25年以下为20天,25年以上30年以下为25天,30年以上为30天。
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具体说明
1. 每日休息
每日休息时间不应少于两小时。
睡眠时间不应少于十小时。
休息时间可以安排在工作期间,也可以安排在工作前或工作后。
2. 每周休息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休息日可以安排在星期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
3. 年休假
年休假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
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年休假时间。
劳动者因特殊情况不能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调剂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或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