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简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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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适用于用人单位依照本章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通知期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
试用期内,提前3天;
1年以内(含1年),提前30天;
1年以上不满10年,提前60天;
10年以上,提前90天。
三、特殊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按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
五、其他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