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管辖(著作权侵权管辖变更)

著作权侵权管辖

简介:

著作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公开播放、展览、翻译、改编等形式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是指争议双方在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该法院审理。

多级标题:

一、一般管辖原则

二、特殊管辖规定

1. 原告住所地管辖

2. 被告住所地管辖

3. 公民、法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

三、异议管辖的程序和效力

内容详细说明:

一、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即,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可以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能够在其住所地进行辩护,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二、特殊管辖规定:

除了一般管辖原则外,《民事诉讼法》还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特殊情况规定了特殊的管辖规定,分别为原告住所地管辖和被告住所地管辖,以及公民、法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

1. 原告住所地管辖:

如果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而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行为发生在原告住所地,那么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原告的诉讼方便,使其能够在自己所在的地方进行诉讼。

2. 被告住所地管辖:

除了一般管辖原则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一致,那么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

3. 公民、法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

如果被告为公民或法人,并且其经营场所与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都不一致,而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地点与被告的经营场所一致,那么被告的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也可以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

三、异议管辖的程序和效力:

当一方对诉讼地位的选择产生异议时,应在第一次提交答辩状或者提出反诉前提出。在此期间,另一方可以选择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将在相应的案件处理期间对管辖权的异议进行审理,最终确定由哪个法院负责管辖。异议管辖的决定具有不可上诉的效力。

总结: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管辖规定,如原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管辖以及公民、法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