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北京市关于违章建筑的规定)

### 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 简介为规范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工作,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1. 为了有效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维护城市规划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2.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第三条 调查取证1. 执法机关在作出没收决定前,应当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权属情况、建设时间、建筑用途、占地面积等信息。##### 第四条 没收决定1. 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没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 2. 没收决定书应当载明没收理由、依据、处置方式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实施没收1. 没收决定生效后,执法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没收。 2. 实施没收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见证,并做好现场记录。####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拆除1.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合理利用的违法建筑物,可以依法拆除。 2. 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确保安全施工。##### 第七条 改造利用1. 对于部分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的违法建筑物,可以进行改造利用。 2. 改造利用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 第八条 公益性使用1. 对于适合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违法建筑物,可以转为公益性用途。 2. 具体使用方案由区政府提出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处罚1. 当事人拒绝配合没收工作的,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对于故意阻碍没收工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概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

简介为规范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工作,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1. 为了有效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维护城市规划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2.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第三条 调查取证1. 执法机关在作出没收决定前,应当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权属情况、建设时间、建筑用途、占地面积等信息。

第四条 没收决定1. 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没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 2. 没收决定书应当载明没收理由、依据、处置方式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实施没收1. 没收决定生效后,执法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没收。 2. 实施没收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见证,并做好现场记录。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拆除1.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合理利用的违法建筑物,可以依法拆除。 2. 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确保安全施工。

第七条 改造利用1. 对于部分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的违法建筑物,可以进行改造利用。 2. 改造利用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

第八条 公益性使用1. 对于适合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违法建筑物,可以转为公益性用途。 2. 具体使用方案由区政府提出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处罚1. 当事人拒绝配合没收工作的,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对于故意阻碍没收工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概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