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简介
为规范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参考。
一、 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享有以下项目的赔偿:1.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支出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formularly “后续治疗费”,formula,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2.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系退休人员的,按照其退休金计算;退休人员自愿放弃退休金参加社会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按照其自愿放弃退休金参加社会劳动时所工作的单位支付的工资计算。
受害人系在校学生,未进入收入分配体系的,参照其毕业后一年实习期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在校学生已经开始实习的,参照其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证明中载明的实习待遇计算。
受害人系不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根据其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存在残疾赔偿金及计算年限。
受害人系怀孕妇女,并构成流产、胚胎停止发育等损害的,可获得生育功能丧失的赔偿。3.
护理费
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家政服务行业服务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4.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移治疗、返回住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客运班车、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位为标准计算。
交通费的产生时间以受害人最后一次治疗终结为准。
交通事故发生地距治疗地点路程在100公里以上,且受害人确需转外地治疗,医疗机构方可出具转院证明。5.
住宿费
住宿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正规有效票据计算。
交通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保证治疗的,不支付住宿费。6.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计算。7.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赔偿。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受侵害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造成死亡的,为五万元;
造成残疾的,根据伤残等级,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人身伤残的,不超过一万元。10.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受害人 sixty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seventy-five 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丧葬费标准计算。
二、 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一方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
非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损害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赔偿责任。3.
第三者责任
因第三者的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不承担责任的,由引发交通事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其他规定
1. 本标准所称的“上一年度”,是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 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明确赔偿项目和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如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介**为规范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参考。**一、 赔偿项目**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享有以下项目的赔偿:1.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支出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formularly “后续治疗费”,formula,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2.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系退休人员的,按照其退休金计算;退休人员自愿放弃退休金参加社会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按照其自愿放弃退休金参加社会劳动时所工作的单位支付的工资计算。* 受害人系在校学生,未进入收入分配体系的,参照其毕业后一年实习期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在校学生已经开始实习的,参照其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证明中载明的实习待遇计算。* 受害人系不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根据其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存在残疾赔偿金及计算年限。* 受害人系怀孕妇女,并构成流产、胚胎停止发育等损害的,可获得生育功能丧失的赔偿。3. **护理费*** 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家政服务行业服务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4.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移治疗、返回住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客运班车、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位为标准计算。* 交通费的产生时间以受害人最后一次治疗终结为准。* 交通事故发生地距治疗地点路程在100公里以上,且受害人确需转外地治疗,医疗机构方可出具转院证明。5. **住宿费*** 住宿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正规有效票据计算。* 交通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保证治疗的,不支付住宿费。6.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计算。7.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赔偿。*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受侵害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造成死亡的,为五万元;* 造成残疾的,根据伤残等级,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人身伤残的,不超过一万元。10.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受害人 sixty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seventy-five 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丧葬费标准计算。**二、 赔偿责任**1. **机动车一方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 **非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损害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赔偿责任。3. **第三者责任*** 因第三者的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不承担责任的,由引发交通事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三、 其他规定**1. 本标准所称的“上一年度”,是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 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结**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明确赔偿项目和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如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