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简介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对其进行监视、限制其与外界交往的一种强制措施。 与逮捕相比,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相对较轻,但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 一、适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当,需要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
4.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
### 二、适用条件监视居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
必须有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
3.
但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当,需要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三、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执行期限1.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在市、县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传讯,传讯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3.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取保候审。### 五、监视居住的处所1.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不适于执行监视居住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 指定居所,应当经过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审查。 4.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市、县。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 六、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市、县;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并在询问的时候如实供述。
同时,被监视居住人享有以下权利:1.
进行劳动,但应当保证严格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
2.
在离开住处时,通知执行机关。
### 七、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予以逮捕,或者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八、结语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DisclaimerThis content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legal advice. You should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legal professional for advice tailored to your specific situation.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简介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对其进行监视、限制其与外界交往的一种强制措施。 与逮捕相比,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相对较轻,但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
一、适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当,需要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 4.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
二、适用条件监视居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 **必须有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 3. **但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当,需要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执行期限1.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在市、县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传讯,传讯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3.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取保候审。
五、监视居住的处所1.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不适于执行监视居住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 指定居所,应当经过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审查。 4.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市、县。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
六、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市、县;**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并在询问的时候如实供述。**同时,被监视居住人享有以下权利:1. **进行劳动,但应当保证严格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 2. **在离开住处时,通知执行机关。**
七、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予以逮捕,或者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八、结语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DisclaimerThis content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legal advice. You should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legal professional for advice tailored to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