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
简介
律师会见是律师与被羁押、拘留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的重要程序,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会见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被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可以随时同辩护人会见和通信。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二、会见的时间和地点
会见时间:一般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具体时间由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确定。
会见地点:通常在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羁押场所会见室或指定场所。
三、会见的程序
1.
预约会见:
辩护人应提前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预约会见时间和地点。 2.
审查身份:
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将核对辩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委托手续。 3.
会见登记:
辩护人须填写会见登记表,注明会见人、被会见人、会见时间、会见内容等信息。 4.
会见过程:
会见过程中,辩护人可以与被会见人交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制作笔录或者其他材料。 5.
会见结束后:
辩护人应在会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也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四、会见中的权利保障
保密权:
会见内容应当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监督权:
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对会见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被会见人的合法权益。
复核权:
辩护人认为会见受到限制或者会见内容被泄露的,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五、特殊情况下的会见
紧急会见: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有权要求紧急会见辩护人。
异地会见:
如果被会见人被羁押在异地,辩护人可以申请异地会见。
特殊代理人会见: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特殊代理人会见。
**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简介**律师会见是律师与被羁押、拘留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的重要程序,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一、会见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被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可以随时同辩护人会见和通信。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二、会见的时间和地点*** 会见时间:一般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具体时间由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确定。 * 会见地点:通常在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羁押场所会见室或指定场所。**三、会见的程序**1. **预约会见:**辩护人应提前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预约会见时间和地点。 2. **审查身份:**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将核对辩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委托手续。 3. **会见登记:**辩护人须填写会见登记表,注明会见人、被会见人、会见时间、会见内容等信息。 4. **会见过程:**会见过程中,辩护人可以与被会见人交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制作笔录或者其他材料。 5. **会见结束后:**辩护人应在会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也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四、会见中的权利保障*** **保密权:**会见内容应当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 **监督权:**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对会见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被会见人的合法权益。 * **复核权:**辩护人认为会见受到限制或者会见内容被泄露的,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五、特殊情况下的会见*** **紧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有权要求紧急会见辩护人。 * **异地会见:**如果被会见人被羁押在异地,辩护人可以申请异地会见。 * **特殊代理人会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特殊代理人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