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简介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就是两种常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两者都比逮捕、拘留的强制性更低,但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不同,适用条件也各有不同。###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有: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刑罚较轻,没有必要对其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为了防止超期羁押,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羁押期限届满后,采取取保候审。

3.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案件特别复杂、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再次决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 保证人条件:

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成年人。

保证人必须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主要有: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判处刑罚较轻,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需要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监视居住措施。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住处执行。

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即可防止其危害社会,无需对其采取逮捕、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件特别复杂,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监视居住的,可以再次决定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指定的居所。### 三、结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两种常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两者适用的条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强制措施,既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简介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就是两种常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两者都比逮捕、拘留的强制性更低,但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不同,适用条件也各有不同。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有:**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刑罚较轻,没有必要对其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为了防止超期羁押,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羁押期限届满后,采取取保候审。**3.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案件特别复杂、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再次决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4. 保证人条件:*** 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成年人。* 保证人必须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主要有:**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判处刑罚较轻,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需要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监视居住措施。**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住处执行。**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即可防止其危害社会,无需对其采取逮捕、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3.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件特别复杂,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监视居住的,可以再次决定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4.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指定的居所。

三、结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两种常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两者适用的条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强制措施,既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