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 简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为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规范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等。

二、 违规行为的分类

本办法将考试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一) 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二) 获取考试成绩舞弊

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串通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

其他获取考试成绩舞弊行为。

(三) 组织考试作弊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其他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四) 其他考试违规行为

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三、 违规处理措施

(一) 对考生的处理

取消考试成绩。

停考1至3年。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参与考试工作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由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其他人员的处理

对于组织、参与考试作弊的其他人员,以及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或者帮助的机构、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申诉途径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诉。

五、 结语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 简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为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规范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等。**二、 违规行为的分类**本办法将考试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一) 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 **(二) 获取考试成绩舞弊*** 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串通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 其他获取考试成绩舞弊行为。 * **(三) 组织考试作弊***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其他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 **(四) 其他考试违规行为*** 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三、 违规处理措施*** **(一) 对考生的处理*** 取消考试成绩。* 停考1至3年。*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参与考试工作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由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对其他人员的处理*** 对于组织、参与考试作弊的其他人员,以及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或者帮助的机构、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申诉途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诉。**五、 结语**《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