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简介 遗产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处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宜。### 一、 法定继承#### 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 胎儿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 遗嘱继承#### 1. 遗嘱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打印、代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或者无效。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testator及其他见证人均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并注明该页是总数多少页中的第几页。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testator应当在 testator姓名处签字, testator 不会签字的,可以盖章或者捺印, testator 视力残疾, 无法签字、盖章或者捺印的,可以在见证人帮助下签名。
录音录像形 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以打印、录像 方式立的遗嘱, testator不能签名的,应当以其他方式标明 testator的 身份。#### 2. 遗嘱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 testator 的意思表示, testator 的意思表示 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 以遗嘱 的方式处分 个人的财产 。#### 3. 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 接受遗赠的, 应当 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接受 或者 放弃 受遗赠 的意思表示。 到期没有 表示的, 视为 接受。 受遗赠人 或者 受遗赠人 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任何 时候 表示受遗赠 的, 视为 受遗赠 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
受遗赠人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作出 的接受 或者 放弃 受遗赠 的意思表示, 对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 和其他继承人 , 有的效力。### 三、 遗产的处理#### 1. 遗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根据 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和 规定 应当 无偿 交还 给他人 的财产, 不得继承。#### 2. 遗产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遗产 分割 前, 继承人 死亡 的, 其 继承的 遗产 份额 由 其 继承人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除 有法定 原因 外, 继承人 放弃 继承 的, 应当 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 放弃 继承 的意思表示。 到期没有 表示的, 视为 接受继承。#### 3. 遗产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 放弃 继承 的, 其 放弃 继承 的遗产 份额 按照 法定 继承 办理。 但是, 遗嘱 中 有 contrary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规定, 受遗赠人 在 知道 受遗赠 后、遗产处理前 死亡 的, 其 继承人 可以 表示 接受 或者 放弃 受遗赠。### 四、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遗产 的处理 应当 有利于 生产 和 生活, 不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遗产 的处理, 由 继承人 协商 确定; 协商不成的, 由 人民法院 依法 判决。### 结束语遗产继承问题 涉及 诸多 法律 规定 , 以上 只是 简单 介绍 了 其中 一部分 , 在 实际 操作 中 , 建议 大家 咨询 专业 律师, 以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简介 遗产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处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宜。
一、 法定继承
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 胎儿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 遗嘱继承
1. 遗嘱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打印、代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或者无效。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testator及其他见证人均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并注明该页是总数多少页中的第几页。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testator应当在 testator姓名处签字, testator 不会签字的,可以盖章或者捺印, testator 视力残疾, 无法签字、盖章或者捺印的,可以在见证人帮助下签名。 * 录音录像形 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以打印、录像 方式立的遗嘱, testator不能签名的,应当以其他方式标明 testator的 身份。
2. 遗嘱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 testator 的意思表示, testator 的意思表示 真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 以遗嘱 的方式处分 个人的财产 。
3. 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 接受遗赠的, 应当 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接受 或者 放弃 受遗赠 的意思表示。 到期没有 表示的, 视为 接受。 受遗赠人 或者 受遗赠人 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任何 时候 表示受遗赠 的, 视为 受遗赠 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 * 受遗赠人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作出 的接受 或者 放弃 受遗赠 的意思表示, 对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 和其他继承人 , 有的效力。
三、 遗产的处理
1. 遗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根据 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和 规定 应当 无偿 交还 给他人 的财产, 不得继承。
2. 遗产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遗产 分割 前, 继承人 死亡 的, 其 继承的 遗产 份额 由 其 继承人 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除 有法定 原因 外, 继承人 放弃 继承 的, 应当 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 放弃 继承 的意思表示。 到期没有 表示的, 视为 接受继承。
3. 遗产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 放弃 继承 的, 其 放弃 继承 的遗产 份额 按照 法定 继承 办理。 但是, 遗嘱 中 有 contrary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规定, 受遗赠人 在 知道 受遗赠 后、遗产处理前 死亡 的, 其 继承人 可以 表示 接受 或者 放弃 受遗赠。
四、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遗产 的处理 应当 有利于 生产 和 生活, 不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遗产 的处理, 由 继承人 协商 确定; 协商不成的, 由 人民法院 依法 判决。
结束语遗产继承问题 涉及 诸多 法律 规定 , 以上 只是 简单 介绍 了 其中 一部分 , 在 实际 操作 中 , 建议 大家 咨询 专业 律师, 以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