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简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多级标题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及高校自主招生。

二、违规行为认定

违规行为是指在招生过程中,考生、学校、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督人员等主体违反招生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考生作弊、使用违禁通讯工具、携带违禁物品等。

学校违规招生、弄虚作假、招生舞弊等。

招生考试机构泄露试题、评分不公、泄露考生信息等。

招生监督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

三、处理原则

处理违规行为坚持以下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惩处公平、震慑有力。

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四、处理措施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

取消考试成绩或录取资格。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撤销教师资格证或招生资格。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诉程序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招生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义务举报违规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简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维护招生公平公正。**多级标题****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及高校自主招生。**二、违规行为认定**违规行为是指在招生过程中,考生、学校、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督人员等主体违反招生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考生作弊、使用违禁通讯工具、携带违禁物品等。 * 学校违规招生、弄虚作假、招生舞弊等。 * 招生考试机构泄露试题、评分不公、泄露考生信息等。 * 招生监督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三、处理原则**处理违规行为坚持以下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 惩处公平、震慑有力。 * 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四、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 取消考试成绩或录取资格。 *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 撤销教师资格证或招生资格。 *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申诉程序**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六、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招生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义务举报违规行为。**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