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52条规定(公司法151条的规定)

简介

公司法第 152 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多级标题

一、董事会的组成

1. 人数 2. 任期 3. 提名和选举 4. 董事资格

二、董事会的职权

1. 决策权 2. 监督权 3. 执行权 4. 关联交易审批权

内容详细说明

一、董事会的组成

1. 人数

董事会成员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少于 3 人。

2. 任期

董事任期不得超过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3. 提名和选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选举权归股东大会所有。

4. 董事资格

担任董事需具备下列资格:

年满 18 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

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董事会的职权

1. 决策权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

公司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

公司重大事项投资和合作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订

2. 监督权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包括:

监督公司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

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

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

3. 执行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采取执行措施,包括:

聘任和解聘公司管理人员

制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与其他公司或机构签订合同

4. 关联交易审批权

董事会对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上述人员或方进行的经济业务往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结语

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对于保障股东权益、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董事会应充分行使法定职权,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