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04年版本(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介

《公司法2004 年版本》是马来西亚的主要公司立法。它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生效,取代了《1965 年公司法》。该法旨在规范马来西亚公司的组建、运营和解散。

多级标题

一、公司的组建

私人有限公司

公共有限公司

豁免私人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运营

公司董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

公司决议

公司财务报告

三、公司的解散

自愿解散

法定解散

内容详细说明

一、公司的组建

1. 私人有限公司

由 2 至 50 名股东组成

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某些禁止词语,如“皇家”、“银行”等

2. 公共有限公司

由 7 名或以上股东组成

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必须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

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豁免私人有限公司

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每年营业额不超过 500 万马币)的私人有限公司

无需提交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

可以拥有无限数量的股东

二、公司的运营

1. 公司董事的职责

对公司的业务行使管理权

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对公司的资产负有信托责任

2. 股东大会

由公司的所有股东组成

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

批准财务报表、任命董事和修改公司章程

3. 公司决议

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投票做出

可以是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需要 75% 的多数票

4. 公司财务报告

必须在每财政年度结束时编制

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公司的解散

1. 自愿解散

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需要 75% 的多数票

需要清算公司的资产并偿还债务

2. 法定解散

由法院命令解散公司

例如,当公司无力偿债或违反了公司法《公司法2004 年版本》是一份全面而复杂的立法,规范着马来西亚公司的各个方面。了解其条款对于任何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人来说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