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1第一条)

## 2020年最新公司法解释三###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解释是继2006年和2017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又一次重要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统一公司法司法适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一、完善公司决议效力规则

明确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可撤销: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解释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决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细化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的诉讼程序: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解释三对公司决议效力确认诉讼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降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门槛:

解释三降低了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门槛,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请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解释三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的含义,规定胜诉利益不应仅限于判决公司直接获得的利益,还应包括公司间接获得的利益。#### 三、规范公司资本制度

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证明资本认缴情况真实性:

为防止“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可能出现的虚假出资等问题,解释三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等方式证明公司资本认缴情况的真实性。

完善公司减资的程序要求:

解释三细化了公司减资的程序要求,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并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四、优化公司清算和破产程序

明确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进行合理调整的具体情形:

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期间,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重大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进行合理调整。

细化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和审查规则:

解释三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和审查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总结“解释三”的出台对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为公司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