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劳动仲裁(南山区劳动仲裁委)

南山区劳动仲裁

简介

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立的,负责处理南山区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其宗旨是及时、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职能

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审查仲裁申请材料

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

作出仲裁裁决

送达仲裁裁决书

监督仲裁裁决的执行

受理范围

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争议

程序

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申请人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审查与立案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仲裁员,另两人为人民陪审员。仲裁员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从具有法律、经济、劳动管理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聘任。人民陪审员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人士中随机抽取。

调解与仲裁

仲裁庭组成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并调查取证。

仲裁裁决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监督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仲裁裁决。

地址与联系方式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5001号综合执法大厦17层

电话:

0755-86098811

传真:

0755-86098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