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9(劳动法39条规定全文)

劳动法第39条

简介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试用期制度,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以及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试用期期限

劳动者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下列期限:

普通劳动者:六个月;

经理、高级技术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一年;

季节性工作人员:不超过三个月。

二、试用期间工资

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且不得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试用期满后

试用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则劳动合同自动转化为正式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39条还规定了以下内容: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受与正式劳动者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其进行歧视或报复。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