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规定
简介
监视居住是一种较为轻微的刑事强制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的地点内活动和生活,但不得离开。在此期间,律师会见有严格的规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
一、会见时间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时间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周可以会见一次。
二、会见地点
会见地点一般在指定地点内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特定场所进行。不得在外围或其他场所会见。
三、会见手续
1.
申请会见:
律师应提前向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递交会见申请,并说明会见目的、时间和地点。 2.
批准会见:
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收到会见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会见。 3.
会见登记:
会见前,律师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委托手续,并进行相关登记。
四、会见见证
1.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在场见证,并制作会见笔录。 2.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在场见证,并制作会见笔录。 3.
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不得干扰律师会见,并对会见内容保密。
五、会见范围
1.
查阅案件材料:
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但不得复制、复印或摘抄。 2.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意见。 3.
其他事项:
律师还可以就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沟通。
六、会见禁止事项
1. 传递非法物品或信息。 2. 威胁、利诱或教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 违反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 4. 扰乱办案秩序。
七、其他规定
1.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律师会见。 2. 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会见笔录,并由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见证人员签名确认。 3. 违反规定擅自会见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