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交通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立的强制性保险制度。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保,无论事故由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负责,保险公司均需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一级标题: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部分。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每起事故中因被保险机动车导致受害人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每起事故中因被保险机动车导致的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级标题: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目前,交强险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

死亡伤残:每人12.2万元

医疗费用:每人10万元

财产损失:每人2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2万元

二级标题: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目前,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

每起事故:最高 20000 元

内容详细说明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赔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其他车辆或房屋等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注意事项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最高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不会超过责任限额赔偿受害人。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受害人可以向肇事司机或其保险公司主张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肇事司机如有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也会在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