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简介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的; 3.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提供与劳动合同不符的工作的; 4.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 5. 用人单位转让资产,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6.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决定辞退劳动者的; 7.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降低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的; 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