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简介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重要条款,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日。它保障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
一、法定休假日
(一)全体职工每星期休息一日,国家法定休假日除外。 (二)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7天。 (三)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周休息制度的,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作息制度,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带薪休假
(一)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应按该企业规定领取加班工资。
三、特殊情况下的安排
(一)因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经集体协商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但应当在不低于该法定休假日工资的双倍工资支付报酬。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事先征求劳动者本人的意见,不得违反劳动者的意愿。 (三)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时,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安排其在其他时间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保障了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日权利,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该条款,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和报酬,避免因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