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简介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标准。### 多级标题#### 一、补偿标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为1个月工资;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2个月工资;
工作满20年的,为3个月工资。#### 二、工资的计算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得的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三、特殊情况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以下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法定理由或程序上的严重瑕疵。
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上述标准的1倍支付。#### 四、其他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以下其他事项: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不得超过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天。
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或补偿。### 内容详细说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弥补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就业权利。经济补偿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报酬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