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38)

简介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是地方性法规,对上海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作出了规定。该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基本原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平等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一方强迫他方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自愿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订立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

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明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安排。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

用人单位的义务:

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法定情形单方解除,包括: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

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超过三个月、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方式包括:

合同期满:

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

劳动者自动解除: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根据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争议解决

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

调解:

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等机构申请调解。

仲裁: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