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是地方性法规,对上海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作出了规定。该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基本原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平等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一方强迫他方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自愿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订立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
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明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安排。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
用人单位的义务:
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法定情形单方解除,包括: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
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超过三个月、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方式包括:
合同期满:
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
劳动者自动解除: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根据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争议解决
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
调解:
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等机构申请调解。
仲裁: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