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权民法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

简介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范围和级别权限。明确的管辖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受理以下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的;

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劳动争议案件:

涉及企业负责人侵权行为的;

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被告住所地管辖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管辖

如果劳动合同在某一特定地点履行,则该地点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3. 劳动关系发生地管辖

如果劳动关系主要发生在某一特定地点,则该地点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4. 原告居住地管辖

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原告也可以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殊管辖

1. 集团公司案件管辖

涉及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由集团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国家行政机关案件管辖

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案件,由该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跨区域案件管辖

如果劳动争议涉及跨越多个地区的,由争议主要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管辖异议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5日内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