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司法第 182 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一条重要条款,它规范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忠实义务
1.
定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应当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2.
具体表现:
- 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避免损害公司利益。- 不利用公司信息牟取个人利益。- 不与公司进行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保守公司秘密。
二、勤勉义务
1.
定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不懈怠、不玩忽职守。2.
具体表现:
- 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审阅公司文件和财务报表。- 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根据自身职权范围做出合理的决策。
三、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责任
1.
民事责任:
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行政责任:
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
刑事责任:
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免除责任的情形
1.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下行事。 2.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已经对公司的损害进行了弥补。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五、加强监督与保障
1.
董事监事会监督:
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情况进行监督。2.
股东监督:
股东大会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并要求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3.
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公司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追究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