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46(劳动法46条规定全文)

劳动法第46条

简介

劳动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注意事项

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 经济补偿金不包括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4.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