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

简介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裁决执行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多级标题

一、受理条件

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劳动者是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

争议事项属于劳动关系范围内

有明确的请求和诉讼对象

二、管辖

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跨地区用工的,由争议发生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的工资、工时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劳动合同

认定劳动合同的存在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为基础

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的,视为存在劳动合同

五、工资报酬

工资包括基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法定标准支付

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利息

六、工时休息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七、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签订解除协议

九、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十、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