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劳动法39条规定全文)

简介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包括: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四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保护(第四十一条)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A. 生理期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强度较大或有毒、有害的劳动。

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的加班,女职工有权拒绝。

B. 孕期保护

怀孕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禁忌劳动。

因怀孕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调整较轻的工作。

产前休假98天,产后休假60天。

C.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应有两小时哺乳时间,可分割使用。

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哺乳时间应延长。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禁止从事危险、有害的劳动。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夜间劳动。

16-18周岁的未成年工禁止从事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特殊工种。

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

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保护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