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公司法解释三17条第二款分析的内容)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简介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配套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2004年1月1日施行。该条解释主要针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多级标题

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原则

1、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前提条件2、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基本原则

二、股东会决议效力受影响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2、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 3、程序违法的情形 4、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

三、股东会决议效力受到影响后的法律后果

1、未生效的决议无效 2、已生效的决议可撤销

内容详细说明

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原则

1、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前提条件

公司股东会召开合法有效。

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

2、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基本原则

多数决原则:股东会决议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

股东权利平等原则:每个股东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和参与权。

二、股东会决议效力受影响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违反公司设立登记管理条例的决议。

违反公司募集股份和上市规则的决议。

违反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的决议。

2、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

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

违反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3、程序违法的情形

股东会未经合法召集。

股东会未经法定人数出席。

股东会决议表决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4、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

利用多数股东地位排挤、压制的决议。

利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

串通股东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

三、股东会决议效力受到影响后的法律后果

1、未生效的决议无效

未经股东会合法召集或法定人数出席的决议。

未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

2、已生效的决议可撤销

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决议。

股东滥用权利的决议。

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