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 46 条
简介
劳动法第 46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多级标题
经济补偿的条件
劳动法第 46 条规定了以下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的标准;
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的标准;
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按一年支付三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其中,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例外情况
劳动法第 46 条还规定了以下例外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主动辞职;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意义
劳动法第 46 条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提供了经济保障,维护了劳动者的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