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简介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

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二、带薪休假

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并支付工资。

三、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原工资的300%

法定节假日时的日工资的300%

四、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