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简介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
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二、带薪休假
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并支付工资。
三、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原工资的300%
法定节假日时的日工资的300%
四、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