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将详细解读劳动法第三章的内容。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法第三章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依法管理和终止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需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平等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成立
1.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双方应当遵守约定,执行劳动合同,如有变更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经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三、劳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发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有不可抗力因素的等,可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双方约定的通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违反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剩余年假工资等。劳动者还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1.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解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劳动法第三章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用人单位也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