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管辖依据(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

劳动争议纠纷管辖依据

简介:

劳动争议纠纷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等事项而产生争议的情况。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时,管辖权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一级标题

国家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程序可以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办法,同时也可以由劳动争议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解决。这意味着,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权可以同时由国家法律和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原则来确定。

二、二级标题

法院的管辖权

在选择法院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原则上,劳动争议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地所在地法院受理。即当事人就劳动合同争议所在地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约定在外地,那么按照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实际工作地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达成协议选择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时,一方申请人在选择法院的同时需要考虑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实际工作地,以尽量减少往返之间的时间和成本。

三、二级标题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以下是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管辖权界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有管辖权。劳动争议纠纷一般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争议。

2. 如果劳动争议纠纷的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仲裁机构有权受理该案件。但是,仲裁机构并不具备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强制执行权,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

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依据,既包括国家法律对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和程序的规定,也包括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选择的解决方式。在选择法院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时,应当考虑劳动合同约定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实际工作地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而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时,应当注重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权和仲裁结果的强制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