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判决书
一、案由
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要求解决劳动争议。
二、审理过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材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仲裁庭依法组成,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争议焦点
申请人张某主张其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补偿相应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某公司否认上述主张,并称申请人存在工作不力等问题。
四、仲裁结果
1.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争议。
2.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依法判决如下:
(1)被申请人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某尚未支付的工资共计5000元;
(2)被申请人某公司应补偿申请人张某因未支付工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五、判决意见
1.被申请人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尚未支付的工资共计5000元;
2.被申请人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申请人张某因未支付工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某公司承担。
六、案件的执行
1.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2.如被申请人某公司未按时执行判决,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七、法律援助
如果申请人张某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八、此案件的仲裁结果为最终判决,双方均有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审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