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1.简介
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该法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法。这一法条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利益,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多级标题
2.1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2.2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3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3.内容详细说明
3.1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到期、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形式可以是经济补偿金,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偿。根据具体情况,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为其工资总额的一个月。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足十年的,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为其工资总额的一个至两个月。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为其工资总额的两个至三个月。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的,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劳动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数额。例如,如果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或者工作时间年满十五年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为其工资总额的六个至十二个月。
总结起来,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法。这一法条的实施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