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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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案系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法院判决被告违反探望权,要求被告允许原告与其孩子进行合理的探望。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只能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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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级标题:
一、案情概述
二、事实及理由
1. 原告与被告关系及之前的探望安排
2. 被告违反探望协议行为的具体描述
3. 原告提出合理探望要求的依据
三、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四、证据清单
五、请求及原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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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细说明:
一、案情概述
原告与被告为离婚夫妻,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共同拥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告享有合理的探望权,并且双方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原告和被告能够保持了较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孩子的探望也基本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
二、事实及理由
1. 原告与被告关系及之前的探望安排
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原告享有合理的探望权,并且双方孩子的探望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 被告违反探望协议行为的具体描述
然而,自从离婚协议签订以来,被告多次拒绝原告的探望请求,并采取了一系列不合理的行为限制原告与孩子的接触。被告无故取消已经约定好的探望时间,阻止原告与孩子们见面,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探望权。被告还多次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提出的合理探望要求,难以达成任何共识。
3. 原告提出合理探望要求的依据
原告基于对孩子的爱护和亲子关系的维护,要求进行合理的探望,并强调这一要求符合他们对子女权益的理解和对家庭和谐的期望。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子女的权益和合法权益应当尊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支配的权利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对于探望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证据清单
1. 离婚协议书及相关凭证
2. 通信记录及聊天截图
3. 相关证人证言
五、请求及原告要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立即停止一切阻止原告与孩子见面的行为。
2. 被告允许原告与孩子进行合理的探望,并达成明确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3. 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探望请求进行积极的响应,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维护孩子的正常成长和亲子关系。
4. 其他案件支持的合法要求。
原告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理本案,判决被告违反探望权,保障原告的合理探望权益,维护孩子的权益和家庭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