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简介: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双方的权益可能发生冲突,劳动争议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快速、有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运用。然而,对于劳动仲裁案件来说,管辖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本文将就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1.1 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

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仲裁机构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解决工作场所的一般性劳动争议。例如,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条件争议等。

1.2 地级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仲裁机构的中级单位,有更大的管辖权,可以处理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例如,集体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

1.3 省级劳动仲裁委员会

省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仲裁机构的最高级单位,其管辖范围最广,能够处理各类劳动争议。例如,跨地区、跨部门的劳动纠纷、罢工、非法解雇等。

二、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2.1 协议原则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机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机构时,一般按照协议原则确定管辖权。

2.2 属地原则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通常根据争议发生地的属地原则确定管辖权。即由争议发生地所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处理。

2.3 公益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益原则来确定管辖权。例如,涉及集体诉讼的案件、非法解雇争议等。

三、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审查,最后作出判断。当事人如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于争议解决的效力和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同层级和管辖范围,可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机构。在确定管辖权时,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争议发生地和公益原则是常见的原则。同时,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异议并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