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内容)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使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劳动者没有在试用期内或者考核期内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并经用人单位责令改正无果的;

5.劳动者因病或者意外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者不同意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经济补偿金额应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工资等因素来确定。

三、劳动者请求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时限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请求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争议,应当自被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过此期限,劳动者的请求将不能受理。

四、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应该如何解决。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五、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意义和保障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过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经济补偿的支付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总结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的支付规定以及劳动者的请求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时限等相关事项。遵守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能够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