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法14条)

标题: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和决议

简介:《公司法》是我国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一项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发展壮大企业起着重要作用。其中,第十四条对股东会的职权和决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条款的内容。

一、股东会的召开和出席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实施公司的最高权力。”股东会的召开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并应通知所有股东。股东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有关投资协议的约定确定决议方式,以决议书形式表达和确立决议内容。

二、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具有下列职权:

1.选举或换届选举董事、监事;

2.修改公司章程;

3.决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计划;

4.决定公司的投资和融资事项;

5.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股息发放等;

6.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7.决定公司的解散、合并、分立或清算;

8.决定公司的更换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

三、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过股东持股比例达到公司章程或者有关投资协议规定的法定比例的出席、表决通过。如无法达到法定比例,则股东会将不具有决议权。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本人、近亲属或者其利益有关的事项,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予以披露。

四、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对公司和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和表决结果,向股东全体、监事、董事公告,并报送主管机关备案。

结语: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和决议程序,明确了股东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保障正常的股东会议决议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