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简介: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并非所有的劳动纠纷都适合进行劳动仲裁。本文将介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多级标题1: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纠纷
在劳动仲裁的范畴中,有一些特定的纠纷并不适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例如,以下情况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1.涉及公务员、参军入伍等国家机关、军队与人民团体的劳动纠纷;
2.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劳动纠纷;
3.涉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纠纷。
多级标题2:超过法定时效的劳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内提出。如果劳动争议超过了法定时效,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以下是一些与时效相关的情况:
1.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必须在解除合同后60日内提出;
2.劳动报酬争议,必须在发生争议起60日内提出;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争议,必须在下一个劳动合同订立或者终止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多级标题3:不具备劳动争议缔约主体资格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仅能由下列主体提起:
1.劳动者;
2.用人单位;
3.工会组织。
如果争议的当事人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例如,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或者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纠纷,将超出劳动仲裁的范畴。
多级标题4:争议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劳动争议双方可能在纠纷发生后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劳动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该劳动争议。
内容详细说明: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其受理范围是有限的。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纠纷,包括涉及国家机关、军队、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劳动纠纷,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外,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超过时效的纠纷也将无法被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另外,劳动争议仅能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作为缔约主体提起,其他个人及单位之间的纠纷超出劳动仲裁的范畴。此外,如果双方争议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律程序中获得确认,劳动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该劳动争议。
总结: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纠纷、超过法定时效的劳动争议、不具备劳动争议缔约主体资格的情况以及争议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