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贵庭:
本案原告丁某系广州某公司的职工,担任技术主管一职,被告息某系广州某公司的财务主管。原告因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害,故起诉至法院,现提起上诉,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请求高法院予以支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日,被告请原告协助完成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贸易款项的款项划转工作。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款项划转至指定账号,并取得了相应办理的凭证。然而,被告却未能履行划转款项的应尽义务,导致该笔款项被骗财产损失。原告在得知被告未能完成工作后,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赔偿损失,但被告拒不认罪。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
1.原告提供了自己的职位证明及劳动合同,证实其在被告所在公司任职。
2.原告提供了划转款项的相关凭证,证明其按照被告指示完成了划转工作。
3.原告提供了向上级主管汇报的相关邮件及回复,证明其向上级主管报告了被告的不履行职责情况。
4.原告提供了被告拒不认罪的相关证据,包括被告回复邮件和口头拒绝承担责任。
三、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告请求高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作为被告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原告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编第一节第1条:“自愿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责任,由不履行或者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请求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诉讼时,法律对向被告提出有关权利主张的期限没有规定的;(二)被告拒不接受或者未做出答辩状要求该案件审理的。”
五、陈述理由
原告在本案中已准确陈述了案情及证据,并没有对起诉请求提出任何争议。被告在本案中明显未履行其对划转款项的职责,也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请求高法院给予支持。
六、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在本案中拒绝承担责任,原告有权向法院请求裁决。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确实未履行其对划转款项的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高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100万元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望高法院审核后给予支持。
原告:丁某
日期: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