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规范和指导。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给予合理的赔偿和救济。以下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的详细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
一、全身性伤残
1级:全身性骨折、腰椎间盘脱垂、脊柱骨性关节炎等导致生活功能受限。
2级:双下肢截瘫、双目失明、重度性情感障碍等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级:四肢瘫痪、四肢截肢、重度面部烧伤等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呼吸呼吸功能受限。
4级:脑损伤导致无法自己进食、不能自主呼吸的昏迷状态。
5级:颅脑损伤导致高位截瘫、昏迷状态的终身护理需求。
二、组织器官性伤残
6级:手指指骨缺损、视网膜脱落等导致生活功能受限。
7级:肢体严重畸形、双目重度丧失或处于眼球摘除术后状态的视力缺损等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8级:关节挛缩、深度面部烧伤导致表情受限、喉咙切除术后的语言或发音障碍等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
9级:听觉、嗅觉、味觉的丧失,喉咙部分切除等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
10级:永久性肾衰竭、白血病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
三、运动功能性伤残
11级:肌肉损伤导致重度活动障碍,如久病卧床和行动受限等。
12级:有随时将伤势恶化至11级以上的丧失运动功能的危险,如脊髓损伤等。
13级:裸眼视力低于0.01、失明状态中的双目复明无望等导致不能自理。
14级:听力、嗅觉、味觉的丧失。
15级:肺或心脏等重要脏器病变导致生命有丧命威胁。
以上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的详细表,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合理的赔偿和救济,以便给予受害人更好的保障和补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建立是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