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罪轻)
简介: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主要指的是故意寻找事端并加以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然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并没有故意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更不曾对社会秩序构成实质性影响。下面我将从多个层面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详细说明,以证明其罪行轻微。
一、事态始末
被告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在某日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情绪激动之下的行为引发了场面混乱。然而,这一事件并非被告人故意制造,而更多地是双方纷争的结果。被告人在争执中并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也没有扩大事态,实质上并未滋事。
二、证据缺失
据我了解,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并未收集到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故意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要求检察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罪行难以成立。
三、社会影响轻微
即使被告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应当视为轻微。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社会稳定与秩序产生实质性威胁。与此同时,被告人并未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更多地反映了暂时的情绪失控。因此,被告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较轻的责任。
综上所述,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认为被告人所犯的寻衅滋事罪罪行轻微,其行为并非故意滋事,更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我在此提出,法庭应当对被告人给予从轻量刑的处罚,并充分考虑到其无前科、悔罪态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轻微等因素。